跳槽员工泄密
时间:2014-03-21刘向在工作期间曾与单位签订过《技术保密合同》,之后刘向跳槽,“老东家”以刘向带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,将其告上了法庭,要求刘向履行保密约定并赔偿损失。3月12日,甘肃省兰州中院终审判决,刘向支付兰州信博科技公司10万元违约金,刘向的“新东家”承担连带责任。
2011年刘向进入兰州信博科技公司专门负责研究软件开发工作,在职期间,刘向参与了公司“客户关系管理软件”开发。开发工作结束后,刘向与公司签订了《技术保密合同》,约定从离开单位之日起3年内,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就职,如果违约,应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。2012年9月,刘向向信博科技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2013年6月,信博科技公司意外得知,刘向在另一家科技公司工作,而该公司经营的业务与信博科技公司业务相同,除此之外,刘向将公司的部分客户信息带到新公司使用。信博科技公司认为,刘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,遂将刘向告上法庭,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,其“新东家”兰州捷慧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该案在一审审理时,刘向提出,其与信博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霸王条款,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过竞业禁止补偿金,因此也就不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。兰州捷慧科技公司则认为,刘向签订的合同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,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,信博科技公司与刘向签订的保密合同合法有效,刘向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,捷慧科技公司明知刘向提供的客户名单信息系他人商业秘密而使用,构成共同侵权。判决刘向支付信博科技公司违约金10万元,并停止对信博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,捷慧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一审宣判后,两被告双双提起上诉。
本文来源:南海网-法制时报